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刑检刑不诉〔2019〕17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柯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某某窝点继续实施诈骗,两人五五分,由柯某某提供资金和作案工具,钟某某提供技术和联系话务员。钟某某叫来庞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林某某以及庞某某联系黎某某(另案处理)、二狗、五狗等人一起实施电信诈骗,至1月底共计骗得24万余元。其中黎某某“谷伟”的虚假身份骗得被害人谈某某、孙某某共计21.6万元,陈某某冒用“杨某某”的虚假身份诈骗被害人杨某某7950元,被害人肖某某1.7万元,林某某领得工资5000元,陈某某分得6000元,黎某某分得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林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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