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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二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65********,广东陆丰人,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巷*号,现住深圳市**区**村。于2019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丰市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后,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4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陆丰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牟取暴利,于2010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通过同案人陈某某(己判刑)介绍闯至惠来县**镇**村陈某某堂母舅卢某某(身份不详)住宅以人民币170000元的价格向卢某某购买毒品800多克,把该毒品运回陆丰市**镇再转手贩卖给“阿炎”(身份不详),从中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陆丰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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