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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6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8月24至2020年9月23日、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19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8月16时许,同案犯王某某(另案处理)用社交软件添加了购毒人员周某某的陌陌号为好友。2020年4月18日21时许,周某某在陌陌上问王某某有没有毒品K粉玩,王某某告诉周某某说陪他一晚上,便联系陈某某送毒品上来。随后,王某某用微信联系同案犯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头的东西”(K粉)玩,陈某某说有一种喝了可以上头的茶,价格人民币1000元左右。王某某将上述信息告诉周某某后,周某某表示同意购买。2020年4月19日中午,周某某通过微信与王某某联系是否能拿到毒品,王某某表示能拿到,双方约定当晚在澄迈县**酒店见面。见面后,王某某、周某某及其同行女性蔡某某在前台开房开了1006房并一同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200元给王某某,王某某随即用微信视频联系陈某某并转账人民币1000元给陈某某,陈某某称现在拿不到毒品“粉”,只能拿到毒品“茶”,王某某告诉周某某后,周某某表示“茶”也可以。随后,陈某某开车载着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阿某某”带着 “茶”来到了澄迈县**酒店,王某某在前台遇到陈某某、林某某和“阿某某”,陈某某让林某某帮他把 “茶”拿给王某某,自己和“阿某某”便驾车离开。林某某便提着陈某某交给他的四瓶“茶”与王某某一起回到1006房。过了一会儿,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房间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王某某、林某某和购毒人员周某某、蔡某某抓获,当场扣押4瓶毒品疑似物,并从王某某身上扣押1部手机,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身上扣押1部手机。2020年6月15日15时许,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将同案犯陈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1部深蓝色三星手机。

经鉴定,上述四瓶液体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等成份。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文昌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林某某的手机1部,在做好证据固定后,可以发还。



检  察  官:汤  浔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书  记  员:邢日晴

2020年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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