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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四部刑不诉〔2020〕23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林某某、胡某甲在乐清市**镇**村家中摆放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累计抽取头薪至少7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全部退赃。

2020年5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乐清市**镇**村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单;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西、陈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犯罪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2)自愿认罪认罚;(3)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系初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法所得7000元(已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扣押的作案工具麻将二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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