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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花苑**幢**号**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5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林某乙(已判决)从事“六合彩”赌博活动,多次在玉环市**街道、**街道帮助林某乙结算、交接“六合彩”投注资金,并受林某乙指使,通过微信告诉林某丙(已判决)与下家罗某某(已判决)交接“六合彩”投注输赢金额。其中,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使用支付宝账号帮助林某乙交接下家林某丁及其女儿陈某某投注“六合彩”的金额为人民币3.2万余元,通过微信告诉林某丙与下家罗某某交接“六合彩”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8万余元。上述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帮助林某乙交接“六合彩”投注资金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2018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玉环市**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具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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