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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莆检生态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莆田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莆田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春金,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莆田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莆田海关缉私分局于2019年11月6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8日、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

莆田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五一”前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黄建成(另案处理)共谋共同出资从越南购买象牙走私入境运回仙游出售牟利,二人商定由黄建成分工负责前往越南看货、订货、付款和收货等,林某某分工负责在仙游寻找下家销售,二人各出资50%,所得利润亦各得50%。2019年5月7日,黄建成从广西友谊关口岸出境前往越南,在越南同骑一商店内以折合人民币10万元的越南盾现金购买象牙制品37.465公斤。2019年5月11日,黄建成离开越南返回国内等待收货。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黄建成收到象牙制品后,于次日通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象牙制品已到,要求其到**展厅看货并支付一半出资款5万元人民币。林某某随后前往**展厅看货,并当场支付给黄建成5万元现金,同时两人商议寻找下家出售该批象牙制品。2019年5月22日,莆田海关缉私分局先后在“**展厅内及附近“三姐妹餐厅”前抓获黄建成、林某某二人,并在**展厅查获象牙制品一批。

经鉴定,该批象牙制品来源于长鼻目象科亚洲象或非洲象,亚洲象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亚洲象、非洲象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总重量为37.465公斤,价值人民币1561054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林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手机一部随案退回莆田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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