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汉族,**程度,职业为广东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乡*路*巷*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受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指派,到位于潮南区两英镇崎沟村路口修建顶管井工程处负责监工,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有中国某电信潮南分公司的通信光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便与某电信公司人员联系协调通信光缆的迁移工作,并商定由某电信公司派员迁移通信光缆。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联系不到对方的工作人员,未确认某电信公司的通信光缆是否迁移完毕的情况下,指使工程队施工,致通信光缆被挖断,造成移动业务中断78分钟,宽带和固定用户业务中断123分钟,C网和L网业务中断84分钟,受影响C网和L网用户合计115427户,某电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6919.74元。
案发后,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两英污水处理厂扩增管网工程项目部与中国某电信汕头潮南区分公司南山营销服务中心达成和解,由前者赔偿后者人民币8万元。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损失费用资料、和解材料等;
2.证人郑某某等十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履行公司职务期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