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房**号,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小区**栋**室,工作单位**(深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交由深圳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赵慧,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了被害人以及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以及死者家属的意见,核实了有关情况,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已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粤B7X****小型越野客车(搭载:李某甲、李某乙)沿坪山区**街道**风景区无名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一无名狭窄的土路时,该车失控翻车掉进小溪,造成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受伤(其中李某甲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路外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林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死者李某甲符合溺水并呕吐吸入胃内容物堵塞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和死者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和死者家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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