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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林**,男,1977年0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51977****0059,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北关村4组59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0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了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9时许,受害人李*父亲李**在房主林**的组织下在镇平县城关镇一小后门对面往西第一个巷道往北路东第一个巷道最东边工地施工时,因无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李**从七楼坠楼身亡。

被不起诉人林**于2019年11月29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家属赔偿死者家属现金26万元,双方达成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5、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的行为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案发后林**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其到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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