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681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住安徽省庐江县罗河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多次以120元左右一条的价格从网上向他人购买假的硬中华香烟四百二十余条。其中以140元一条的价格卖给夏某某约200条,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8000余元;以140元一条的价格卖给张某某56条,得赃款共计人民币7840元;以140元一条的价格卖给吴某某6条,得赃款共计人民币840元。合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6680元。
另有106条假硬中华香烟及1条软中华香烟被江西省南城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扣押。该107条香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认定:价值总计人民币45135.86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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