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9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三次在其经营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号**美容店内,向他人销售、注射未经国家行政批准进口的肉毒素整容美容产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产品,按假药论处;而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取消了此规定。
本院认为,因为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应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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