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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销售假药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2日被连江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连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林某某在连江县凤城镇青年路边摆摊售卖“一粒顶八天”、“好汉哥”、“金蚂蚁”等假药,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连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提供涉案物品为假药的鉴定意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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