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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庄路**号**单元***户,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庄路**号**单元***户。2018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采取叫开锁公司撬锁的方式,将徐某某、闫某某位于城阳区**社区**号楼**单元**户和**号楼**单元**户的两套空置房子房门打开,后由张某甲、张某乙搬入居住。2018年12月8日,张某甲、张某乙搬离房屋。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抄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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