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诉人林某某、李某某与邻居黄某某家因宅基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二人多次找黄某某协商未果,被不诉人林某某、李某某遂于2019年9月23日强行入住黄某某家,致使黄某某家无法正常生活,2019年10月1日,林某某二人经劝解方才离开黄某某家。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不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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