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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住南郑区红庙镇****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9年10月29日被南郑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诉人林某某、李某某与邻居黄某某家因宅基地边界问题发生纠纷,二人多次找黄某某协商未果,被不诉人林某某、李某某遂于2019年9月23日强行入住黄某某家,致使黄某某家无法正常生活,2019年10月1日,林某某二人经劝解方才离开黄某某家。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不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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