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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是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腊圃村**种子研究基地项目负责人,在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的前提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7年开始在增城区小楼镇腊圃村**种子研究基地,至2019年7月,现场已建有值班室、消防池、仓库、工人宿舍、办公室、饭堂等建筑,内部的部分道路也已被水泥硬底化,占用林地面积12677平方米(19.02亩),其中: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面积有10889平方米,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的面积有1788平方米,林种全部为水源涵养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不大,且所占用土地大部分均已复绿,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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