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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四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1********,瑶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花园小区**幢**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7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周某某,云南云上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10月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1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期限自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9日。于2020年11月19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昆明市官渡区***街道***社区****村村民张某某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租地位于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大山凹,租期49年(2015年4月1日至2064年6月30日),共60亩土地。2015年6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林业、城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情况下,雇佣工人平整土地建盖仓库、厂房、办公楼。2019年2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昆明空港经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其违法行为多次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并将该涉嫌犯罪线索移交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经鉴定:涉案地块总面积为49.29亩。其中,非法占用乔木经济林地面积为16.36亩;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为2.16亩;耕地面积为0.25亩;以上共计非法占用农用地18.77亩。现场涉及的乔木经济林地上原有立木蓄积为135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收到行政部门的整改通知后,在其所租用的土地上进行了拆除违章建筑、栽种树木的补救措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行委托云南庚优林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作人工造林林地资源调查报告,显示已造林45.87亩。昆明林青科技有限公司受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官渡分局委托,出具了人工造林林地资源调查报告,证实截至2020年12月7日,该地块已造林地46.60亩,平均成活率为93%。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认真核实所租用土地的用地性质,在未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下,对所租用土地进行硬化、建盖厂房,非法占用农用地18.77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复种林木46.60亩,积极进行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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