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9年11月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某知道王某某(不起诉)等人需要租用土地建晒场晾晒中药材后,于2019年7月将新桥镇**村**塘二**队农户的林地50.5亩租下,再以高出原租赁的价钱转租给王某某等人,并承诺包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林某某、王某某在没有取得占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2019年8月至10月间,由王某某雇请推土机、工人,由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雇请挖掘机,对林地进行平整、砌围墙,致使47.454亩林地被严重毁坏。被毁坏林地已种植桉树,于2020年6月,经验收全部合格。
2019年11月6日,林某某经警察电话通知后到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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