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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街**号,住广西荔浦市**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荔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任荔浦**石场**,系个人独资企业。2017年4月份,荔浦**石场被桂林市政府列入市试点采石场,按照市政府工作方案,在国土部门作出规划后,林某某开始对新规划的***采石场进行标准化建设。按照2017年4月30日***采石场和荔浦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2017年8月底完成试点矿山建设。按照荔浦市采石场试点建设协议书,***采石场在建设期间,荔浦市人民政府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国土、环保、安监、林业、公安、交通 、旅游等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工作,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截止到2020年9月18日,在未获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营的荔浦**石场擅自对林地进行采石场建设以及采石等开采活动。经荔浦市**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被占用林地的面积为8.7574公顷(131.361亩),被占用的林地山体被挖平,原生植物、土壤结构和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案发后,林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83万元。

2018年5月1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荔浦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租赁协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调查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犯罪后投案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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