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小区**座**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林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查,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17日退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于 2020年7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福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林某某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向蔡某某、刘某某等14人吸收资金5.7亿元,并将吸收的部分资金投资殷某某(另案处理)虚构的废钢回收项目,造成被害人蔡某某等14人损失共计1.7亿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福州市公安局认定林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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