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金融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7********,汉族,大专文化,上海**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政主管,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审查,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至案发,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出资设立**公司,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以高收益、承诺到期兑付本息等为诱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2015年3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进入**集团下属**公司金融事业部担任行政主管,任职期间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1420万元,已全部兑付。2019年4月3日,林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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