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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孝智,浙江五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乐清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以来,黄某某(已逮捕)团队以投资星翰链虚拟币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宣传介绍星翰链,大肆发展下家,从中获取非法收益。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身为黄某某团队核心成员,为吸引未购买星翰链虚拟币的人购买星翰链虚拟币,以讲师身份在龙港推广会、富阳推广会、香港推广会、大连推广会、上海推广会和武汉交流会等星翰链虚拟币推广会中上台公开宣传投资星翰链虚拟币,并组织召开了龙港推广会,引诱被害人购买星翰链虚拟币,累计2685977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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