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沛县**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沛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重报。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在2014年前后,林某某明知自己位于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子被沛县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
经审查:
一、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打给吕某某20万的借条时间是2014年2月17日,而售房协议(二手买卖合同)签署时间是2014年11月17日,相隔9个月的时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吕某某之间是否真实存在买卖房屋情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是否真如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是吕某某提议让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卖房子,从而吕某某可以在法院拍卖林某某的房子后还可以从中得到20万,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吕某某的证言不一致,且没有其他证人可以证实,因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2014年2月17日打给吕某某20万的借条,是基于第一次借款10万元后加上利息2.8万,又继续向吕某某借钱10万元,总共合计为20万元借款,还是这20万元的借条是吕某某用来购买林某某房子的定金,如果吕某某这20万是用来购房的,那2014年2月17日的借条可以直接写为购房定金,而不是先打一个20万的借条,再打一个20万的购房定金,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打给吕某某的20万借条用途并不清楚。因此,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吕某某在签订20万元的借条时(2014年2月17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处置财产的故意并不清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林某某非法处置财产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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