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牟取利益,于2010年开始从广东省下廓圩市场购买回气枪铅弹,放在位于吴川市**街道小卖部销售,2014年10月31日15时30分许,吴川市公安局海滨派出所根据匿名群众举报,当场在吴川市**街道小卖部查获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的林某某及查扣到其非法持有的气枪铅弹12小盒共1152粒。经检验鉴定:其1152粒子弹是气枪铅弹。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作案时已满81周岁,超过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林某某认罪态度好,持有的是气枪铅弹,数量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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