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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住文昌市**镇**宿舍*楼,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林某某自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明知何某某制造子弹的情况下,仍接受何某某的委托,使用其本人的淘宝账号 “huorezh****”为何某某购买用于制造猎枪子弹的弹壳、弹杯、铅珠以及填压机等材料和工具。据林某某淘宝的交易记录显示,林某某共为何某某购买了铅珠九次、弹壳弹杯六次、填压机两次,共计购买弹壳约1000粒、弹杯约1000粒、铅珠100多公斤。何某某用于制造猎枪子弹所用的弹壳、弹杯、铅珠均由林某某帮其购买,2017年至归案时止,何某某使用林某某帮其购买的弹壳、弹杯、铅珠以及填压机共制造猎枪子弹400至500发。2019年6月12日,何某某在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被抓获归案,搜缴其火药枪2支、子弹29发以及弹壳、弹杯、铅珠、填压机等用于制造猎枪子弹的材料和工具一批。经鉴定,何某某持有的2支火药枪为枪支,29发子弹中28发为自制猎枪弹、1发为制式猎枪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认定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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