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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52********,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若水镇**巢村村支部书记,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3月15日被会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上世纪七十年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请人组装了一支火枪用于打猎。1998年林某某准备外出打工,便将该火枪放在家中未上缴。2020年3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后,办案民警来到林某某家中,在林某某的带领下,将其藏匿于家中二楼房间墙角的一支火枪收缴。经鉴定,林某某所持有的这支火枪为枪支。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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