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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林某某)(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卓冈荣,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明知玉山县**溪全流域禁渔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23日15时许,在永久性禁渔的**溪**镇**村**河道使用电鱼工具抓鱼,电鱼持续了半个小时,电到了2到3斤的野生小鱼。案发后林某某购买了一批草鱼苗投入到**溪**镇水域,并以护鱼志愿者的身份对该水域进行巡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玉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渔的通告、电鱼工具和所电的鱼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玉山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主观恶性小,案发后进行了生态补偿,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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