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船前往罗源县碧里乡廪尾村附近海域,将30张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网)放入海中。2020年5月28日上午5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船来到放置串联倒须笼的地点,将网中捕获的约3公斤渔获物收集后离开。后被罗源县农业农村局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执法人员对捕鱼工具1艘钢质框架船舶、8张串联倒须笼以及约3公斤渔获物进行扣押。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6月8日向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缴纳人民币6000元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人民币6000元用于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