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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1年1月29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同年2月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晚上10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自制铁板船在资江河中“独岩山”“中心界”区域投放了2张渔网非法捕捞水产品。1月29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自制铁板船在该水域收取渔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共捕获桂鱼4条、鲤鱼1条,共计1.8斤。经安化县农业农村局安农字[2021]210号认定:林某某所用网具尺小于最小网目标准。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恢复水域生态的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扣押的渔网及渔获物由安化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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