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4********,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6月17日移送至遵义市森林公安局管辖,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经网络联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贵州省普定县鑫臻苑小区,从田某某(另处理)处以3500元的价格,非法购买辐纹陆龟一只,并驾车将辐纹陆龟运输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家园**栋**室的家中饲养,至2020年3月9日,林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将该只辐纹陆龟以3800元非法出售给黄某某(另处理);2020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林某某处查获苏卡达陆龟一只和赫尔曼陆龟两只,经司法鉴定,辐纹陆龟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 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 赫尔曼陆龟均属陆龟科Testudinidae动物,均列入CITES附录II。
上述被查获陆龟已送遵义市野生动物救助站,2020年7月6日,林某某退交3800元到红花岗区财政局。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陆龟、退交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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