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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检二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猪鼻龟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仍从“**水族”网上淘宝店以人民币978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活体龟类动物,后饲养在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二楼鱼缸内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只龟类动物的物种均为两爪鳖(又称“猪鼻龟”),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两只两爪鳖的合计价值为人民币伍仟元整。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电话联系,主动到马巷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网购淘宝订单、扣押清单、寄存证据材料清单、诉讼文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两爪鳖两只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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