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六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福清市**中心小学在职教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街道**路**号**宿舍楼**单元,现住福清市**街道**街**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7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出于个人饲养的目的,在明知两爪鳖(又称“猪鼻龟”)为野生保护动物的情况下,通过朋友在互联网上向同案人谭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52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爪鳖1只,后长期饲养在家中鱼缸内。2020年5月6日,公安机关在福清市**街道**街**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家中将其当场抓获,现场扣押到一只疑似“猪鼻龟”的龟鳖类动物。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龟鳖动物属于两爪鳖(异名“猪鼻龟”),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外来物种,核定价值计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野生动物救护交接收单、微信转账记录、淘宝交易记录、银行结算记录、网络搜索结果截图、会议纪要、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谭某某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关于1只龟鳖类动物物种等问题的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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