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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微信以500元的价格通过同案人伍某某(已判决)向同案人谢某某(已判决)收购了一只黑翅鸢,同案人张某某(已判决)在汕头市金平区**街的宿舍通过“**物流”将黑翅鸢邮寄到广州市黄埔区**街道**村旁**站旁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据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交代,其饲养3个月后将黑翅鸢放飞。经鉴定,林某某收购的黑翅鸢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其它鹰类)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2019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实材料,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司法鉴定人资格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情况说明,对黑翅鸢照片等照片辨认附卷;

2.同案人伍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3.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本案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收购黑翅鸢的目的是为了自养,饲养3个月后将黑翅鸢放飞;且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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