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51********,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会同县人,住会同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3月17日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0月底,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购买10个猎夹,准备用来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同年农历11月期间,林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夹到沙溪乡沙溪村“天堂界”、“朋冲”山场中猎捕野生动物,共捕获山老鼠六只,竹鸡两只,斑鸠一只。捕获到的六只山老鼠,其中有四只在发现时已腐烂,被林某某丢弃在山场中,其余两只已被其带回家食用,捕获的两只竹鸡和一只斑鸠被其熏干存放在家中。
2020年2月27日,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对林某某非法狩猎的两只竹鸡、一只斑鸠死体及13个猎夹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猎夹、野生动物死体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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