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四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四川省邻水县**村**组**号。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邻水县**村**组木桥沟处安放了8只铁质兽夹非法捕猎。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捕获疑似聋猪一只、疑似泥鳅猫一只。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4日主动缴纳生态资源赔偿金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