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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57********,土家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宣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宣恩县**乡**村**组小地名“青山堡”周某某山林内的小路旁一个红腹锦鸡鸟窝内,捡走2个红腹锦鸡蛋并孵化饲养。林某某在宣恩县**乡**村**组“当门湾”基耕路边抓走2只灰胸竹鸡幼鸟饲养至今。经鉴定,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灰胸竹鸡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宣恩县森林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腹锦鸡2只(照片)、灰胸竹鸡2只(照片);2.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宣恩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放生笔录;6.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宣恩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2只红腹锦鸡、2只灰胸竹鸡于2020年5月12日被放生野外。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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