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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4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听说毒品原植物罂粟不仅止疼,叶子还可以当菜吃后,明知罂粟为毒品,仍将捡到的二个罂粟种子播种在自家房屋旁边菜园里,并已开花结果。2020年4月22日8时许,南漳县公安局肖堰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林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后,现场将林某某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并抽样送检。经现场清点,林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514株。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林某某种植的罂粟植物5株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漳县公安局肖堰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现场和现场铲除及抽样送检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和抽样笔录及抽样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闫某某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4.毒品检验意见书、5.视频资料;6.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无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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