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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58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9年1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再次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滨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林某乙(另案处理)成立的汪普商贸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担任公司业务主管,在明知自己公司未有期货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公司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国内招募香港民众期货代理,由代理招募国内投资者通过非法途径在民众期货平台上进行大豆、原油等期货交易,从中以操作手数赚取高额手续费。其中,林某甲小组非法经营数额80余万元。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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