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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5********,仫佬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8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孙某某跟沈某某、林某某提起私卖汽油能赚钱的提议。后孙某某、沈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商量决定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路边非法销售汽油。由孙某某出资两万元、沈某某出资一万元来建房、采购汽油及购买相关设备,由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负责在非法售油点销售汽油并记账。三人商量由孙某某占股50%,沈某某占股30%,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占股20%。三人共同寻找进货油源后,低价购买汽油并以市场零售价更低的价格销售汽油。2019年5月22日,孙某某、沈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非法售油点被公安机关查处。经统计,从开始经营至案发,孙某某等人非法销售的汽油金额达95051元。案发后,孙某某、沈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把非法经营所得赃款一万五千元退回公安机关。2019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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