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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5月20日并案处理,并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7月27日二次退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分别于2020年6月28日、8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福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4年7月29日注册设立,办公场所先后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为同案人黄某甲,实际控制人为同案人黄某乙,财务总监柯某某(另案处理)。

公司设立后,于2014年8月15日与**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庆”)签订综合会员合作协议,成为**庆会员单位。前述协议约定,**公司以**庆会员单位名义,面向社会发展客户,宣传**庆的“原油指数”产品,吸引客户在**庆提供的平台进行交易,客户资金流入平台指定账户再由平台自行结算相关费用。通过合作,**公司获取客户每笔成交金额5的手续费、延期费(结算时未平仓单的建仓金额1)以及与客户间的交易所得(含点差),并交付给**庆培训咨询服务费200万元(也称会员费)、手续费(每笔成交金额3,客户被收取手续费比例合计为8)等相关费用。

**公司逐步形成包括市场部(下设四个区)、综合部(下设开户部、客服部、操盘部)、财务部、行政后勤部(下设行政部、后勤部、法务部等)等部门的公司架构。具体分工为:先由市场部的业务员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等在市场部主任、经理及总监的安排下以拨打电话、使用QQ、微信等方式发展客户,通过聊天获取信任后,怂恿客户下载安装**庆相关操作软件,再由市场部主任、经理将客户情况移交给综合部,由开户人员帮助客户开户,并通过客服人员将客户引导至操盘部与工作人员对接,由操盘部分析师以指导客户交易为名,实际通过反向引导、频繁操作引导等形式增加客户的交易及费用损失以谋取公司利益,当客户亏损时,公司业务员、客服人员及分析师均会配合对客户进行安抚并怂恿客户继续加大入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认定,**公司无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资质,**原油指数不是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在期货交易所上市的期货交易品种。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认定,**庆不具备期货业务经营资格,不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其所组织的“**原油指数”交易活动具备期货交易特征。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案时间为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在职期间全公司的非法经营额为10.3581亿余元,造成损失3.0648亿余元,个人非法所得145108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均代其退出全部个人非法所得,现暂扣在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个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随案移送,待全案判决生效后由审判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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