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潮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区**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无逮捕必要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环保证照和设置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汕头市潮阳区**镇**村**洋私设屠宰场,雇佣洪某某、伍某某从事生猪屠宰作业。该屠宰场每宰杀1头生猪收取加工费100元,同时向周边的养猪户收购生猪进行宰杀贩卖。期间,林某某共收购生猪宰杀贩卖给吴某某合计107943元人民币,为蔡某甲、蔡某乙宰杀生猪收取加工费合计200元人民币。同年3月25日,该屠宰场被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同年5月20日,林某某经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非法经营时间较短、规模较小,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有自首情节、属初犯,且身患脑梗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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