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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公诉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林某乙、林某丙(均已判决)在明知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参与香烟运输、装卸、买卖等工作,其中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负责驾驶车辆为广州市南沙区等地运送香烟。2018年9月14日,储存香烟的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飞鹅村**队**号仓库被查获,现场查获涉案香烟一批和涉案车辆两辆。经鉴定,被查获的烟草除茶花(硬细支福)为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之外,其余烟草均为真品卷烟。上述烟草价值合计人民币2708932.5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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