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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住广西钦州市**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0月2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2019年12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钦州市进港大道中石油公司对面停车场内,购进柴油对外销售。2019年10月17日,民警在现场将林某某抓获并扣押未出售的部分柴油。

2019年9月中旬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陶某某各出资5万元,两人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望鸦村进港大道东侧,购进柴油对外销售。并雇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负责管理整个销售点。2019年10月17日,民警在现场将黄某某抓获并扣押未出售的部分柴油。现场缴获的单据统计,该销售点销售达25887.32升。

上述两处扣押柴油送检经检验,(闪点)闭口分别为67℃、72℃。

2019年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林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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