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二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普宁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上半年开始,同案人陈某甲、郑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收入,经预谋后在没有相关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同案人何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东莞市三江油库、东某某油库、新动力油库、揭阳市渔湖中石油油库、揭阳市天山油库等处购买汽油、柴油,并雇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同案人骆某某、冯某锋(均另案处理)驾驶油罐车将上述汽油、柴油运输至广东省普宁市、汕头市潮阳区等地贩卖给同案人陈某乙、倪某某、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至2020年2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普宁市下架山镇政府在普宁市下架山镇安溪村查获,现场被查获汽油50公斤、柴油2135公斤,用于运送汽油、柴油的五菱牌粤VRC****货车1辆、蓝色无牌改装货车1辆、江铃牌粤V96B24改装货车1辆、江铃牌粤VS6568改装货车一辆、白色乘龙牌粤V72953油罐车1辆、白色东风牌粤SC6916油罐车1辆、红色解放牌粤SC7922油罐车1辆等物。至被查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同案人陈某甲、郑某某、冯某某锋、骆某某等人共非法销售汽油约1459.861吨,经营数额为约人民币806.2409万;共非法销售柴油约381吨,经营数额为约人民币210万元,从中获利约人民币54万元。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验:被查获的汽油50公斤属于汽油,闭关闪点小于18.0℃,不符合国六标准;被查获的柴油2135公斤属于柴油,闭口闪点为55.0℃,不符合国六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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