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无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帮助王某某将其销售的冬虫夏草中支等香烟送至宋某某等人处,累计销售金额5万余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现扣押在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黑色苹果手机一只、黑色华为手机一只由扣押单位予以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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