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巷**号**幢**,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园**,经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广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黄某某(另处)联系张某某(另处)购买卫星电视机顶盒及续费码。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每台机顶盒16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每条续费码105元至730元的价格,将卫星电视机顶盒、续费码销售给客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至少销售机顶盒500余台,经营数额至少80000元,获利5000元。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非法所得5000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经营销售卫星电视机顶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但其涉案金额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非法所得5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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