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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56********,汉族,文盲,个体户,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伙同妻子陈某某(另案处理)明知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验检疫制度,为贪图私利,将其租赁的位于玉环市**街道**村的平房私自改造成生猪屠宰场,雇佣沈某某,先后共屠宰了对外收购的11头生猪及自养的3头生猪并予零售。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屠宰生猪时,被玉环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生猪两头(变价得款人民币8420元)。上述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陈某某非法屠宰、销售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万余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上述变价款人民币842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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