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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住******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5日被漳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漳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份至6月份,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未取得该车油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向漳州市**有限公司购买再生轻质燃料油,并转卖给杨某某5次,共贩卖了15.504吨,贩卖总价格人民币8651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多元。2018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驾驶闽E*****轻型厢式货车运输9.87吨再生轻质燃料油至漳浦县**镇**村**采石场,准备贩卖给杨某某时,被我局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经漳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进行鉴定,该车油品抽样检验结果为1.闪点:87,(合格);2.硫含量:335.6,(不合格);3.密度:846.9(合格)。经漳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油品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29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漳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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