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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彭检诉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彭山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又于2018年8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他人商量以每车200元至240元的价格后,找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商量以每车100元的价格,向彭山区**街道**社区集体所有由朱某某哥哥朱某甲承包的鱼塘内倾倒修建地铁产生的建筑垃圾盾构料。直至2018年7月15日被查获,共计倾倒面积12.5013亩,倾倒方量约2.6万立方米。林某某收到470280元倾倒费后,转给朱某某18万元倾倒费用。经查,林某某和朱某某均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7028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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