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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0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陈某某约定以5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只金头凯克鹦鹉出售给陈某某,陈某某当天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5500元人民币。3月12日,林某某以大巴托运的方式将该只金头凯克鹦鹉从福建省厦门市运输到杭州,并由陈某某接收。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所出售和运输的金头凯克鹦鹉属于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对陈某某住所的搜查笔录、对案涉金头凯克鹦鹉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2019年3月林某某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出卖了一只金头凯克鹦鹉给陈某某并采用大巴车托运的方式将鹦鹉送至杭州的事实。

2. 户籍证明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身份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 鉴定意见,证明从陈某某住处扣押的凯克鹦鹉为金头凯克鹦鹉Pionites leucogaster,属于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4.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了公安机关从陈某某住处扣押一只金头凯克鹦鹉、从陈某某处扣押一部苹果手机等物品。

5. 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陈某某手机内提取了相关涉案鹦鹉的交易聊天、转账记录等情况。

6. 抓获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被动归案。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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