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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采矿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一分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屯昌县,户籍所在地屯昌县**镇,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洪某甲、洪某乙、陈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1日屯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2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出资6万元入股洪某甲、洪某乙购买的挖掘机并约定按挖掘金租金的25%比例分红,2020年春节获得挖掘机租金分红2000元。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2020年6月起跟着洪某甲等人在**岭、**村等2个非法采砂点学习操作挖掘机挖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黄筱帆

20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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